外国语系人才培养方案执行与管理办法

作者: 时间:2013-10-10 点击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人才培养方案是学校人才培养的总体设计和实施方案,是组织教学过程、安排教学任务、确定教学编制、进行教学管理工作的基本依据,是实现人才培养目标的重要环节。为协助完成我校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管理,进一步规范教学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才培养方案是学校教学工作的法规性文件。其制定、修订、实施是学校最重要的教学立法和执法活动,须按严格的规范和程序进行。

第三条 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一经确定,应保持一定的稳定性,必须严格遵照执行。在一个培养周期(即一届学生从入学到毕业)内,一般不得变更;确因特殊原因需要调整或修改的,要按照严格的程序和要求办理。

第二章 人才培养方案的制定、修订

第四条 申报新专业前,应制定出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本系可以根据区域经济与社会发展的要求,适时提出全面修订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意见。

第五条 人才培养方案的制定或修订,应在主管院长领导下,由教务处组织进行,由本系具体负责。

第六条 人才培养方案的制定、修订,应广泛征求师生,行业、企业专家意见,充分开展调查研究。

第七条 制定、修订人才培养方案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教务处提出制定、修订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指导意见,以学校文件形式发至各系;

(二)根据指导意见的要求,组织本系(教研室)负责人和骨干教师,开展走访、座谈、向往届毕业生和用人单位问卷调查等活动,深入行业企业充分调研,对相关材料详细分析,在此基础上,拟订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

(三)组织校内外专家对本系各专业拟定的人才培养方案进行审议、修改,经本系专业建设工作委员会审定后报教务处;

(四)教务处组织学校专业建设工作委员会专家审议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本系将根据专家审议意见修改定稿后报教务处。

(五)教务处汇总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报主管院长审阅后提交校教学工作委员会研究通过,经院长办公会批准后,录入教务管理系统,并印发本教学单位执行。

第八条 人才培养方案的主要内容:

(一)专业分析;

(二)培养目标;

(三)培养规格;

(四)学制、学分、学时;

(五)授予学位的名称及授予条件;

(六)专业核心课程简介;

(七)课程结构和教学计划。

第三章 人才培养方案的执行

第九条 必须严格执行学校批准的人才培养方案,任何教师和教学管理人员都不得拒绝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教学任务。教务处负责协调、监督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执行。

第十条 各专业课程和实践环节的教学任务由本系的教研室承担,并负责组织教师制定各门课程教学大纲。

第十一条 每学期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执行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每学期1~6周,组织核对、确认下一学期各专业教学任务;

(二)第8~10周,组织落实具体课程和实践环节的教学任务;

(三)于第 14 周前完成公共基础课、公共选修课等排课、选课等工作,经教务处审核批准,形成课程表发放并通知有关教师和学生。

(四)于第15周向任课教师下达教学任务书,填写《济宁学院学期教学任务书汇总表》,经系主任批准后报教务处备案。

(五)主讲教师根据课程教学大纲,编制课程学期教学日历,经系主任批准后,在开学前一周报教务处备案。

第十二条 在人才培养方案执行过程中,必须根据人才培养方案落实每一门课程的教师、教学大纲、教材及必要的教学条件,安排好各教学环节,并据此进行教学管理。

第四章 人才培养方案的调整、修改

第十三条 在人才培养方案确定之后和执行过程中,凡更改课程名称、增减授课学时、学分,更改课程的开设时间,增开、停开课程以及变更课程性质而导致课程结构的变更等情况,均属调整和修改人才培养方案。调整和修改人才培养方案应是在学校人才培养方案原则意见的基本框架范围内进行的局部修正,不涉及人才培养方案指导思想、基本架构、主要内容等方面的调整。

第十四条 调整和修改人才培养方案应在新一届学生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印发之前,或执行人才培养方案时间的前一学期第6周之前进行;其它时间不得变更。

第十五条 调整和修改人才培养方案按以下程序和权限进行:

(一)人才培养方案调整、修改事宜由相关系组织论证,形成书面报告,经系负责人审批后报教务处。

(二)属于专业选修课设置和课程顺序调整的,由教务处处长审批。

(三)属于专业必修课设置和课程顺序调整的,由教务处审查,报经主管院长批准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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