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对教学工作的领导,强化教学质量管理,决定设立外国语系教学委员会。教学委员会在系主任的领导下,负责对全系教学工作的指导和管理。
第二条 教学委员会由系领导、各教研室负责人、副教授以上职称教师等组成。委员会设主任1人,由系主任担任;设常务副主任1人,由系副主任担任;设副主任3人,分别由各教研室负责人担任。教研室为教学委员会的常设机构。
第三条教学委员会的职责:
1.本着依法治校、依法执教的原则,根据学校的定位、发展规划和社会需求研究学科建设及专业发展方向问题;
2.研究并论证各专业的撤并、调整及新专业的设置,招生计划;
3.研究学院提高教学质量、加强教学质量监控的方针、对策和举措;
4.对教学部门的教学质量提供咨询并进行质询、监督和评议;
5.研究并决定教学奖惩的制度和措施;
6.审查并批准本系教学计划、教学大纲、讲义等事项;
7.研究本系教师队伍建设的发展规划和政策。
第四条 教学委员会每学期召开二次例会,同时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专门会议研究有关议题。
第五条 教学委员会的成员由系主任办公会决定任免,每届任期三年,期满换届,可以连任。任期中可根据工作需要对成员进行调整。